各市、县(市)卫生局,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:
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,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,维护人民群众利益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,特颁布全省卫生系统“十条禁令”。
一、严禁收受回扣
二、严禁索要、收受“红包”
三、严禁私自外出会诊
四、严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
五、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
六、严禁开单提成
七、严禁公立医疗机构对外租赁承包
八、严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
九、严禁发布虚假医疗广告
十、严禁使用未经批准、不合格的医疗器材设备或假劣药品
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禁令,依法依纪予以行政处罚、行政处分;情节严重的,吊销医师执业证书,予以辞退或开除。
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上述禁令,依法予以行政处罚,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。
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,严重失察,或隐瞒不报、压案不查、包庇袒护的,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。
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疏于监管,或发现违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,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。
特此通告。